号,拟新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曝气沉砂池、组合式生化池、反硝化深床滤池、高速气浮池及综合水池等,新建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尾水日均值、一次值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和表2A级标准;COD、氨氮、总磷年均排放浓度需满足内控标准要求(COD20mg/L、氨氮1.0mg/L、总磷0.1mg/L)。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表6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厂界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可以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态废料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态废料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态废料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新蓝测试(无锡)有限公司拟租赁无锡市海鸿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A7的厂房,从事金属材料化学元素分析检测服务。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确保无实验废水排放;生活垃圾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A102和A106实验室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可以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混合区、商业中心”标准,即昼间75dB,本项目夜间不运行。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态废料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态废料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工业区沙坑上段莱玮斯工业厂房2楼201室

